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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企業必看|科技攻關“揭榜掛帥”管理辦法(修訂)|申報流程+資金標準
為規范合肥市科技攻關“揭榜掛帥”項目管理,提高科技投入效能,助力合肥科創企業破解技術攻關難題、獲取財政扶持,合肥市修訂發布《合肥市科技攻關“揭榜掛帥”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文專為合肥科創企業、發榜單位、揭榜單位定制,全面拆解《辦法》核心條款,詳細解讀項目申報條件、發榜揭榜流程、財政補貼標準、驗收要求及責任規范,結合最新申報實操細節,助力企業精準對接政策、高效申報,搶占科創扶持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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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攻關“揭榜掛帥”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科技攻關“揭榜掛帥”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組織實施績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市重大科技攻關“揭榜掛帥”項目(以下簡稱“市重大項目”)和市關鍵技術研發“揭榜掛帥”項目(以下簡稱“市關鍵項目”)。
第三條項目堅持全過程管理,可查詢、可追溯,全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配合相關巡察、審計、檢查等。具體項目實施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市科技局是項目主管部門,科技資源統籌處是項目牽頭處室,科技產業服務處、科技招商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處、農村和社會發展科技處等是項目主管處室,縣(市)區、開發區科技部門是項目縣區管理部門。
第五條牽頭處室主要職責:
(一)牽頭編制項目資金預算;
(二)牽頭開展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價,重點評價標志性成果、標桿性企業。
第六條主管處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榜單征集凝練、資金測算、發布對接、申報立項、過程實施、驗收評價等全過程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落實與項目縣區管理部門、項目發榜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督促項目發榜單位按計劃組織實施、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等;
(三)負責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移交等工作。
第七條縣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項目挖掘、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
(二)與項目發榜單位、市科技局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負責或協助項目過程管理、驗收評價、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項目發榜單位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范建立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按照要求報送主要研發項目備案表;
(二)根據通知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材料和參加答辯;
(三)與縣區管理部門、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負責籌集落實項目資金、實施項目必需的設備、場地和人員等保障條件;
(五)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相關政策措施,開展項目成果應用;
(六)按項目任務書約定,定期調度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并及時申請驗收;
(七)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誠信等責任和義務,對項目實施形成的知識產權和固定資產按規定進行管理,做好項目資料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應為發榜單位在職人員(含勞務聘用人員),其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項目總體設計與任務分解,確定各階段攻關內容、項目目標及預算支出,并制定相應的計劃;
(二)負責項目總體計劃的嚴格執行,按時間節點組織定期調度,監督項目的進展情況,確保按照計劃完成各階段的工作,確保項目交付的成果符合質量要求;
(三)負責組織項目攻關團隊,促進團隊合作和溝通,解決項目中的相關問題;
(四)負責風險管理,識別和評估項目中的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五)負責資源管理,協調和管理項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發榜單位應當安排一名項目科研助理,其主要職責有:
(一)協調合作單位及相關人員按計劃實施項目,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二)對項目進度、技術路線、財政資金使用和風險防范等進行監督,協助項目負責人定期召集相關人員召開項目進度調度會,并做好會議紀要或記錄;
(三)對項目任務書指標完成情況定期進行梳理,對已經完成的指標及時做好佐證材料整理,對完成進度不達預期的指標及時調度;
(四)負責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校對、保存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發榜單位應當安排一名項目財務助理,其主要職責有:
(一)建立財務專賬,分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單獨核算項目經費;
(二)負責統籌項目到款的回款認領、入賬以及外撥款審核;
(三)負責項目費用報銷審核;
(四)負責項目經費核算及資金使用監督;
(五)負責接受項目財務審計,完成各階段評審及驗收會的財務答辯,整理并提供專項資金支出的各項財務資料;
(六)負責項目財務資料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形式審查、榜單凝練、項目研判、驗收評價等具體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根據受委托權限,客觀公正地履行相應職責,對組織審核、組團研判、出具研判結果等“中間”的事務性工作,負直接責任,并為項目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章項目發榜與揭榜
第十三條市科技局每年發布項目榜單征集通知。符合條件的發榜單位應當圍繞合肥市重點產業的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等,提出需要攻關的項目榜單。發榜單位提出的項目榜單應是自身不具備完全攻克能力,需要委托或聯合其他單位開展攻關。
第十四條縣區管理部門應當對發榜單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對發榜單位信用情況進行核查,并及時完成推薦工作。
第十五條主管處室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榜單進行專家論證,對通過論證的項目榜單進行統一發榜。專家論證意見作為立項組團研判的重要參考。榜單項目預期成果應當具有實質性的技術創新,包含新的技術原理、技術思想或者技術方法等。對現有成果的改型以及對既有技術成果的驗證、測試和使用等沒有實質性技術創新的,不納入榜單發布。
第十六條主管處室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5〕2號)《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合財教〔2022〕926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測算項目總投入資金和擬申請財政支持資金。
第十七條揭榜單位應為有能力解決榜單任務的高校院所、新研機構、醫療機構、創新聯合體、國家高企等,重點支持揭榜單位為高校院所、創新聯合體的項目。揭榜單位和發榜單位應沒有關聯關系,無不良信用記錄,且雙方尚未對榜單任務開展實質研發。
關聯關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界定,即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四章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八條發榜單位和揭榜單位對接成功后,發榜單位按照要求填寫項目申報書,提供技術開發合同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本單位支付憑證(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揭榜單位開具的發票(原則上應為“*研發和技術服務*技術開發費”,特殊情況視產業而定)、財務系統專賬核算等相關附件材料。
第十九條發榜單位應當將項目申報書報送至所在縣區管理部門進行初審。縣區管理部門應當對發榜單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統一推薦至主管處室。
第二十條主管處室應當按照要求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主管處室應當采取“技術專家+財務專家+龍頭企業+金融機構”等組團研判方式,研判擬立項項目,同時采取多元化經費投入方式,提出財政投入、基金投資、銀行貸款、申報單位投入等建議。
專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要求,公正、公平、客觀、科學地進行研判活動,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和建議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主管處室應當將研判結果依次按照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部門聯審、市科技局黨組會審議、公開公示后,報市政府批復立項。
第五章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項目立項后,由市科技局、縣區管理部門、項目發榜單位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驗收的依據。任務書中績效指標、資金額度等應當與申報書保持一致,任務書簽訂后,原則上不能變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由發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區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主管處室提交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市重大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醫藥領域等項目實施周期可延至5年,市財政給予發榜單位單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額的50%。財政資金實行分年度撥付,立項后撥付首筆資金,不超過發榜單位向揭榜單位撥付資金的50%,且不超過財政資金的50%,次年度撥付資金累計不超過財政資金的80%(5年周期項目第3年撥付),項目驗收通過后撥付剩余資金。項目總投入中發榜單位投入不低于60%。
第二十五條市關鍵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醫藥領域等項目實施周期可延至3年,市財政給予發榜單位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額的50%。財政資金實行分年度撥付,立項后撥付首筆資金,不超過發榜單位向揭榜單位撥付資金的50%,且不超過財政資金的50%,項目驗收通過后撥付剩余資金。項目總投入中發榜單位投入不低于60%。市關鍵項目施行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
第二十六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建立“項目專員+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全程陪跑制度。項目專員由市科技局從國有平臺公司、金融機構等選派,技術專家、財務專家(技術專家不少于2人,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由發榜單位和市科技局共同商定。
第二十七條項目專員發揮項目管理和服務雙重作用,深度參與項目執行,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提出動態調整和滾動支持建議,梳理攻關成果和產業鏈需求,形成“技術供給清單”和“關聯企業目錄”等。發榜單位一般每季度召開不少于一次項目研討會,項目專員、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參會,項目負責人介紹承擔項目總體進展情況,科研助理介紹項目檔案歸檔情況,財務助理介紹項目經費支出情況。項目研討會形成研討會意見經縣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處室備案。項目專員不得領取勞務費。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發榜單位注冊住所發生變更的,根據屬地管理原則,項目縣區管理部門相應調整為注冊住所所在區域縣(市)區、開發區科技部門。
第二十九條項目負責人因離職、調動、個人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開展研究的,發榜單位在確保項目質量和進度的前提下,可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的書面申請,經縣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處室逐級提交市科技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變更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條項目發榜單位應當約束揭榜單位共同按照《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合財教〔2022〕926號)有關規定,規范管理使用項目資金。發榜單位、揭榜單位均應當按照資金來源在本單位財務系統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規上企業應納入省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中研發投入統計。項目資金執行率(項目實際支出/項目預算投入×100%)應當不低于80%。
第三十一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處室應當提請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后撤銷項目。
(一)項目發榜單位在項目申報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報材料,騙取立項的;
(二)項目實施中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
(三)項目未能按照任務書約定執行,進度嚴重滯后,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拒絕整改或難以整改的;
(四)項目發榜單位在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90日內未按要求提交項目驗收材料的;
(五)任務書簽訂后變更項目發榜單位、揭榜牽頭單位的。
第三十二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發榜單位可以申請終止項目或由主管處室提請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后直接終止項目。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難以達到預期目標的;
(二)項目發榜單位出現破產倒閉或其他重大突發情況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
第六章項目驗收與評價
第三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90日內,通過發榜單位提交驗收申請、項目任務書指標完成情況對照材料、項目績效報告、過程管理資料、科研記錄材料、財務支出憑證等,經縣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處室。
第三十四條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實施周期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組織一次集中驗收。任務書指標全部完成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可以通過發榜單位提交提前(單獨)驗收申請,經縣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處室逐級提交市科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可提前(單獨)驗收。項目提前(單獨)驗收工作,由主管處室組織實施,驗收費用由項目發榜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務書指標的,項目負責人應在實施周期到期前90天,通過發榜單位提交延期驗收申請,經縣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處室提交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長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項目延期驗收工作,由主管處室組織實施,驗收費用由項目發榜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驗收意見一般分為“驗收通過”、“驗收結題”和“驗收不通過”。
(一)完成約定目標主要任務、資金使用合理合規的,為“驗收通過”。
(二)未完成約定目標主要任務或沒有在財務系統建立專賬核算或資金使用不規范的,為“驗收不通過”。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或目標)導致未完成約定目標主要任務,經專家組核查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弄虛作假、經費使用合理,本著“盡職免責、寬容失敗”的原則,按項目“驗收結題”處理。
第三十七條項目驗收通過后2年內,項目發榜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后續研究進展和成果應用績效。牽頭處室負責組織跟蹤績效評價,對適宜繼續支持的項目或具有商業應用價值且可能快速轉化的項目成果,協調采取直接資助、股權、債權等方式給予繼續支持。
第七章責任
第三十八條項目發榜單位和負責人、參與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規定,做好技術保密工作。項目發榜單位應當依法依規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項目資金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組團研判過程中,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進行研判、違反研判紀律和有關規定等行為的,應當終止該專家的研判活動,取消該專家研判資格,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重新組織研判活動。
第四十條對驗收結題的項目,由發榜單位委托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已使用經費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結果,退還結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財政資金。
第四十一條對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發榜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并全額追回已撥付的市財政資金,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項目。
第四十二條對于項目撤銷的,項目發榜單位應退還已撥付的全部財政資金。項目終止的,由發榜單位委托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已使用經費進行專項審計,根據審計結果,退還結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財政資金。
第四十三條縣區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做好項目跟蹤服務,加強督促調度,確保項目有序推進。若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變故,應及時報告主管處室,做好相關資金保全處理措施,并負責追回需退還的資金。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情形,由主管處室擬訂項目處置意見報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執行期間可根據情況適時予以修訂完善,已出臺的有關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市科技攻關其他類型項目(包含歸口管理的省科技創新攻堅計劃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前的存量項目主管處室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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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榮譽】:高企認定、專精特新、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綠色工廠等。
【知識產權】: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件著作權、版權保護全代理。
【專項項目】: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首臺套、兩化融合、大數據企業、老字號、非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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